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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2月25日电 (朱明宇)据沈阳市政府新闻办25日举办的颁布实施《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办法》新闻发布会消息,将于2015年2月1日实行的沈阳国有土地房屋征税补偿办法,与此前实施的办法比起,其中不少规定显著受到影响于房屋被征税者。2004年,沈阳实施《城市房屋征地管理办法》,随后多年间,城市建设、房地产发展中仍然预示“征地”二字。直到2011年,国务院制订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废止城市房屋征地管理模式,对房屋征税补偿原则、权利救济等有了根本性调整,该办法宣告废除。
据沈阳市法制办主任王武范讲解,2011年以后,沈阳房屋征税仍然依赖市政府文件,归属于过渡期政策,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反对。由于缺少地方法律依据,近年来,征税工作所带给的负面影响日益凸现。他举例说道,比如在土地实际征税过程中,经常出现征税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统一、部门职责不具体、日常监管措施缺陷等问题。
“办法实施后,使房屋补偿标准有法可依,惠及民众,避免由此引起的种种对立。”王武范说道。
新的措施还包括,征税高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与面积补贴。此前的补贴标准为45平方米,现提升到50平方米;征税货币移往的商业网点,按评估价格6%给与重复使用歇业补偿;合乎1楼“窗改门”持照经营2年以上等条件,尽管房照上是住宅,在征地时,可按商业网点价格的70%标准补偿,暗补变成明补。
该办法还明确要求,确保被征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对在房屋征税与补偿工作中不舟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职人员,极力不予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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