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晚报医院住院部一楼,一位八旬阿婆脚穿拖鞋,正准备搭电梯上楼,谁知她刚步入电梯轿厢,瞬间摔得仰面朝天。导致阿婆摔伤的“罪魁祸首”竟是轿厢地面上的一摊粥。
原来,就在不到半分钟前,一位大姐不慎将早餐粥弄撒在了电梯轿厢内。为了讨一个说法,阿婆将撒粥的大姐和医院一并告上了法庭。日前,本案有了最终处理结果。
八旬老人医院电梯里踩粥摔伤花阿婆(化名)年过八旬,此前因其家属在慈溪市某医院住院,她便在医院照顾病人的饮食起居。2017年9月4日一早6点41分,花阿婆脚穿拖鞋在住院部一楼等电梯。
这时,电梯门开了,可她刚走进轿厢,就咚一声仰面摔倒了。原来,轿厢地面有一摊粥,她不慎踩了个正着。所幸周围的热心市民及附近的医护人员迅速将花阿婆送到急诊室去治疗。
轿厢里的粥到底哪来的?就在不到半分钟前,该院住院部8楼的一名患者家属周大姐,从医院食堂买了早餐粥后,乘住院部该电梯上行至8楼期间,不慎将早餐粥洒落在了轿厢内。但是,周大姐没有自己动手第一时间将轿厢内的粥清理掉,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或警示措施,并且没能及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到了8楼,她走出电梯。视频显示,当时,周大姐刻意绕开地面的粥,小心翼翼地走出电梯。
随后,电梯下行至1楼,发生了开头的一幕。据悉,花阿婆是颅脑外伤,医疗费花了9000多元。家属表示,花阿婆经住院治疗后仍未能痊愈,伴有头痛头晕、情绪不稳定等症状。
后经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花阿婆已构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损害),且与摔倒致伤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并建议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之后,花阿婆又进行了临床医学鉴定,建议花阿婆伤后护理期限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本来年过八旬但身体还算硬朗,谁知意外摔倒遭了罪,让晚年生活质量打了折扣,花阿婆决定讨要说法。
今年初,她将周大姐和医院一同诉至慈溪法院,要求两方连带赔偿6.1万余元。双方庭外和解无果,今年3月、5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
搭乘电梯遭此横祸到底该怪谁?在医院电梯轿厢内踩到粥摔伤谁之过?原被告各有说法。原告花阿婆方认为,她在医院电梯内摔伤,事发点既有监控,又是进出人员众多之处,医院理应对电梯的乘坐环境进行更加严密管理,医院在此事件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周大姐将手里的粥打翻在地面后不负责清理,埋下了安全隐患。另一边,医院也有话说。
医院方认为,花阿婆受伤后,周围人已将其及时送医救治,并且电梯检验合格,从撒粥到摔倒仅间隔25秒,根本无法预料且医院方面并不知情。要追究责任,医院方认为周大姐将粥弄撒却未及时清理,也未通知院方,花阿婆年事已高,整个过程中自身也不够警惕,两人均有过错。而周大姐的说法是,当时是因为电梯突然发生卡顿、晃动,自己受到惊吓才撒出了部分粥,本想清理,但是回来后电梯已不在8楼了。
另外,她觉得花阿婆80多岁了,穿着拖鞋在公共场合出入,其自身未注意安全也是一个因素。至于原告花阿婆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了一一梳理。期间,因周大姐对花阿婆做的相关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此次鉴定意见仍为十级伤残,与此前的结论一致。法院判决伤者、撒粥者责任二八分案件经过几个月的审理,终于有了处理结果。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周大姐将粥洒落在医院住院部3号楼电梯轿厢地面后,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亦未及时通知医院工作人员,导致花阿婆步入电梯踩到地面上的粥后摔倒受伤。周大姐的行为与花阿婆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周大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花阿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承担剩余20%的责任。
综上,周大姐应赔偿花阿婆因涉案事故受伤致残所产生的各项损失的80%,外加4000元精神损抚慰金,总计4.8万余元。对重新鉴定所花的3000元,因鉴定意见未变,故该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周大姐负担。另外,医院已履行了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证据表明其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下达后,周大姐表示自己快60岁的人了,手头并不特别宽裕,一次性履行可能有困难。庭外,周大姐找花阿婆方坦诚地协商,花阿婆方最终同意在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上再适当减少小部分。目前,周大姐已按事后协商约定悉数支付赔偿款,纠纷到此圆满解决。此外,承办法官还表示,因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很明确,而且医院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就算医院投保了场地安全责任险也不影响侵权人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保险场所存在内因疏忽的,被保险人依法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那么就适用该责任险了。成年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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